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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关于军品出口管理的法规体系
2015-10-14     来源: 军贸圈     阅读: 1991
俄罗斯关于军品出口管理的法规体系
俄罗斯的军品出口管理有着完整的法规基础。这些法规主要由联邦法律、联邦总统令、联邦政府决议、联邦政府主管部门文件以及俄罗斯所签署的国际协议构成。这些法规规定了俄罗斯军品出口的管理原则、方向、程序和细则,使军品出口管理从决策、执行到结束都有法可依。而且,这些法规文件绝大多数都是公开的,这使俄罗斯的军品出口及其管理能够合理的体现透明。研究这一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基本内容对于认识俄罗斯军品出口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节 有关军品出口管理的联邦法律
联邦法律是俄罗斯最高效力的法规。俄罗斯是总统议会制国家。联邦总统令具有与联邦法律相同的效力,总统有权通过相应立法程序制定或修订联邦法律,但总统令不得与现行联邦法律相抵触。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的依据是联邦法律。所以,相关联邦法律是俄罗斯军品出口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法规基础。
一 《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
1998年俄罗斯制定了第114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该法可以被称为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基本法”,其他法规如联邦总统令、联邦政府决议以及联邦政府主管部门的法规均依据这一“基本法”制定,所以说,《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也是俄罗斯有关军品出口管理法规体系的基础。
(一) 关于基本概念
1.关于对外军事技术合作。
法律规定,“军事技术合作是指与军品进出口(含购买和提供)、研制和生产有关的国际关系领域内的活动。”在这个概念界定中,军品进出口被视为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而当为军品进出口而进行的相关研制和生产时,研制和生产活动也被归为对外军事技术合作。也就是说,同为军品的研制和生产,但当只是为满足国内需要时,并不被视为军事技术合作内容,并不必接受有关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法规调节。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军品研制和生产是与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尽管一些武器类军品从未出口,但用于其研制和生产的材料及技术也是要受到有关军品出口管理法规调节的。
2.关于军品概念和内容。
法律规定,“军品是指武器、军事技术装备、工程、服(劳)务及智力活动成果,并包括其知识产权和军事技术领域的信息情报。”在这概念里,军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物质产品,二是智力产品,三是服务,四是信息。在这里把工程归入服务类。这里的信息情报有很宽泛的范畴,而且由于信息情报的特殊性,使得具有军品性质的信息情报,其边界常是难以界定的。也正因为此,法律对军品所包含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了解俄罗斯对军品的界定,对于了解俄罗斯军品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法律规定“军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是:
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即各种武器和保障武器作战使用的各种设备,包括用于武装力量装备的运输设备和导引、发射、管制系统及其他专用技术设备,弹药及其零部件、备件,仪器及其配套件,作训器材(各种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模型、练习器和模拟器);
通讯系统,以及部队、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指挥系统;
炸药、爆炸品和爆炸装置、火药(猎用除外)、军用火箭的火箭推进剂,以及生产火箭专用的材料和设备;
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作战使用工程技术设施和设备;
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生产、修理、改进和(或)销毁(废物利用)专用设备和工艺;
武装力量人员生命保障系统及其专用生产设备和材料;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集体和个人防护器材,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使用后果的预防及医治设备;
后勤专用设备、军装及其标准物;
军品研制、生产、运行操作、作战使用、现代化改进、修理和销毁(废物利用)的技术文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工艺、运行、程序及培训教学等文件);
规定军品生产安全包括生态安全细则的科技(技术标准)文件;
人和环境项目的安全标准;
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研制、现代化改进和(或)销毁(废物利用)领域的科研和实验设计工作成果;
军用和军民两用材料载体方面的科技信息,以及发明、适用新型、工业样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部队、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自动化指挥系统专用软件,以及军用科研和实验设计工作专用软件;
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研制、生产、运行、作战使用、修理、现代化改进及维护等领域的培训;
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生产、配置、修理、运行、作战使用和(或)销毁(废物利用)等工程项目的建造、配齐设备、现代化改进并保证发挥其功能;
为国外培训军事和军事技术干部;
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研制、生产、现代化改进、运行、作战使用、修理和(或)销毁(废物利用)等许可证及方案、设计和科技文件的转让(出售),并在组织上述工作方面提供技术支援;
实施和(或)参与军品研制、现代化改进和(或)销毁(废物利用)方面科研的和实验设计工作,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常规武器的防护器材、方法的研制、现代化改进和(或)销毁(废物利用)等领域的科研和实验设计工作;
为军品交货和转运提供运输工具,包括军用运输工具;
向外国出租(长期租赁)军品供其使用或试验;
根据外国要求,在俄罗斯联邦的靶场进行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演习、射击训练和试验;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举办军品样品展示和展览;
在军事技术合作领域提供投资、销售、广告和其他性质的服务;
在研制和生产军品、承接军工项目和提供军事服务领域利用外资建立企业;
研究、测试、检查并延长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的使用期限,校核检测仪器;
修理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
对武装力量建设、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战斗使用及其它军事和军事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二)关于对外军事合作的目的
法律规定,俄罗斯对外军事合作的主要目的是:
加强俄罗斯在世界各地区的军事、政治地位;
保持俄罗斯在常规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领域具有必要的出口潜力;
发展国防工业部门科技和试验基地及其科研、设计单位和机构;
获取国家所需外汇,以发展军工生产和军转民、销毁(废物利用)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实施国防工业部门结构调整。
(三)关于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原则
法律规定,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国家政策原则是: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利益优先;
在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实行国家垄断;
遵守不扩散核武器、裁军和拆除、禁止与销毁生化、化学及其它大规模性武器的国际条约;
遵守俄罗斯在军品及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理方面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对军品研制、生产和销售的有关法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实行保护;
在军事技术合作领域实行国家关税保护政策;
对外军事技术合作不得损害俄罗斯的国防和国家安全;
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有利于保障和维护俄罗斯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
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时,应在俄罗斯可接受条件下,遵循双方军事政治和军事利益的互利性;
在开展军事技术合作时,保障各合作主体公平参与的条件;
负责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联邦政府机构及所有俄罗斯法人都须接受国家管理,并执行汇报制度。
(四)关于保障在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国家垄断问题
国家垄断原则是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及军品出口管理的核心原则。如何保障实施这一原则,法律规定了如下措施:
在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俄罗斯联邦政府拥有排他性权力,即其他权力机构无权干预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事务;
对军品进出口管理实行许可制度;
依据俄罗斯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制定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条例和细则;
对军品进出口实行统一的国家定价政策;
国家对与履行俄罗斯国际义务有关的军品进出口业务由联邦预算提供资金支持。
(五)关于军品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为落实在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国家垄断,国家对军品进出口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军品进出口管理应保障俄罗斯国防、安全和经济稳定,保护国内市场,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治和战略地位,遵守国际及不扩散大杀伤性武器方面俄罗斯承担的国际义务;
制定俄罗斯有关机构军品外贸经营权的审批程序;
制定军品进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防止出现某一对外军事技术合作主体对某项军品进出口业务的独家垄断;
不允许无军品进出口经济权的企业参与对外军事技术合作;
不允许俄罗斯各对外军事技术合作主体通过划分市场的方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对军品进出口业务实行海关调节。
(六)关于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国际条约
所有与签订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国际谈判,均须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建议并经联邦总统批准后进行,由联邦政府决定是否签署国际条约。
按照国际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俄罗斯接受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国际条约的约束力。
俄罗斯签署的对外军事技术合作国际条约,均须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俄罗斯作为苏联的合法继承者,继续实施苏联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
为了落实俄罗斯所签署的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国际条约,且相关国际条约具有相关内容的话,可以签署国家部门间国际条约。
(七)关于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专项限制性规定
法律对对外军事技术合作做了如下专项限制性规定:
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提交的报告批准可出口军品清单。出口可出口军品清单以外的军品须由联邦总统批准;
    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提交的报告批准可出口军品的外国国家清单,且出口的军品须为可出口军品清单中的军品。联邦总统决定向可出口军品的外国国家清单中国家的具体出口军品各类,以及决定向未列入可出口军品的外国国家清单以外的国家出口军品;
为了保障联合国安理会关于维护和恢复世界和平与安全措施决议的执行,以及为了保护俄罗斯的国家利益,俄罗斯可以采取措施禁止或向某些国家出口军品;
禁止未按规定程序获得军品进出口权的俄罗斯机构和自然人从事军品进出口业务。
(八)规定了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联邦总统、联邦政府和联邦政府主管机构的权限
联邦总统在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权限是:
通过制定国家政策来实现对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领导。每年在国情咨文中指出未来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主要方向。做出包括开始、中止、停止、限制和恢复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决定。决定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实施程序,决定建立有军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家特别中介机构-联邦单一制公司,或建立开放式国有独资股份制公司,或将该公司股份完全转给非商业性质的国家集团公司。决定对俄罗斯军品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及军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决定是否向外国提供军事技术援助、是否与外国共同研制军品以及是否向外国订货方转让军品生产许可证。
联邦政府在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权限是:
落实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军品研制、生产和进出口方面的法规。签订俄罗斯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军事技术合作国际协议。建立与外国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政府间军事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制定相应税收、海关及其他优惠政策以激励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企业的积极性。对军品的内外市场价格实行国家调控。制定出口军品的生产和研制机构的结算程序。
相关联邦部在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权限是:
负责落实联邦总统、联邦政府的有关对外军事技术领域的决定,负责落实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国际协议。
二 联邦法律《关于国家公司“俄罗斯技术公司”》
2007年11月俄罗斯制定了《关于国家公司“俄罗斯技术公司”》的联邦法律,建立了俄罗斯技术公司(Ростехнологии)。俄罗斯国防出口公司是俄罗斯技术公司的控股公司。尽管俄罗斯国防出口公司是按照联邦总统令建立的,在军品出口领域有着相当大的独立性,但在军品研制、生产和出口方面仍与俄罗斯技术公司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关于国家公司“俄罗斯技术公司”》的联邦法律规定了俄罗斯技术公司的法律地位、经济目标、公司权限、管理制度、组建方式。
(一)建立俄罗斯技术公司的目的
法律规定,建立俄罗斯技术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俄罗斯企业提供支持
来促进高科技工业产品的研制、生产和出口。俄罗斯技术公司将通过扩大注册资本的方式来影响所属企业的决策。对企业的支持方式还包括企业,其中包括军工企业的投资。
(二)俄罗斯技术公司与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相关的职能
促进包括军工企业在内的企业、生产高科技产品,组织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
和高科技开发。参与实施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参与实施国家武器发展纲要,以及参与组织完成国家武器纲要、国防订货和联邦军事技术合作纲要。
吸引对军工企业的投资,以利研制和生产具有竞争力的军品。
组织在俄境内外的军品和军用两用产品的展示活动,以及其他市场营销活动。
对包括国家中间公司(国防出口公司)在内的相关企业的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提供帮助。
(三)俄罗斯技术公司的特殊地位
法律规定,俄罗斯技术公司虽然是非商业组织,但不接受联邦法律《非商业
组织法》中关于对非商业组织的有关监督的条款约束,也不接受联邦《破产法》的约束。并且规定,除了有关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联邦政府机构(部、署、局、委员会等)均无权干预俄罗斯技术公司的活动。联邦总统任命公司理事会主席及其成员和任命公司总裁。
俄罗斯技术公司总裁有权向联邦总统提交有关国家武器发展纲要、国家国防订货、国家动员计划、长期专项纲要、联邦专项纲要和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纲要的建议。
(四)俄罗斯技术公司在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权限
为了研制、生产和出口包括军品、军民两用产品在内的高科技工业产品,有权投资入股俄境内外的商业和非商业机构。
可以在俄境内外开设公司的代表处。
参与出口军品的定价。
监督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企业对相关纲要以及军品出口合同的执行情况。
在合同的基础上吸引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机构向俄罗斯的国家中间公司提供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相关服务。
对俄罗斯技术公司、国防出口公司参与的军品出口项目的其他企业的资金状况进行监督。
在俄境内和境外举办军品展示活动。
三 联邦《出口监督法》
1999年7月俄罗斯制定了联邦《出口监督法》,这部法律与《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一起,是俄罗斯军品出口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法律基础。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出口监督法》的监督对象是指“可能被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其他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原料、材料、设备、科技信息、设计、服务及智力成果(专利),以及可能用于恐怖活动的特别危险的产品”,即主要带有民品特征的军民两用产品。而《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规定的出口监督对象,除武器和军事装备外,还包括的是“军用和军民两用材料载体方面的科技信息,以及发明、适用新型、工业样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即主要带有军品特征的军民两用产品。两部法律规定的监督对象相似但有区别。尽管不能排除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景,即一种被监督对象既属于《出口监督法》,也属于《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所规定的监督范畴。对于这类被监督对象,由于都受联邦法律的调节,所以在出口监管的力度上是基本一致的。两部法律的存在和共同发挥作用,显示了军品出口监督的难点和特点。《出口监督法》第2条对两部法律所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界定。
《出口监督法》除规定了出口监督对象外,还规定了出口监督目的、原则和基本方法,以及出口监督领域的国际合作,是俄罗斯军品出口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的联邦法律基础。
(一)出口监督的目的
法律规定,出口监督的目的是“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利益;落实俄罗斯签署的
关于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有关军品和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监督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为俄罗斯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创造条件,以及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从法律所规定的出口监督目的看,出口监督与履行俄罗斯在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国际条约义务有着直接关系。
(二)关于出口监督原则。
该法律规定了出口监督原则,即:
1.俄罗斯联邦实行统一的国家出口监督政策。这一政策是俄罗斯内政和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实施该政策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以及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
2.俄罗斯制定国家出口监督政策的基础是:
自愿履行俄罗斯在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在军品和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监督领域的国际义务;
出口监督的合法性、公开性和信息开放性;
首要保障国家安全利益;
出口监督措施的强度限定在能够达到监督目的范围内;
出口监督程序和规则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相一致;
为加强国际安全和稳定,以及为了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开展出口监督合作。
(三)关于须接受出口监督的商品和技术清单
为了规范出口监督工作,《出口监督法》规定了制定须接受出口监督的商品和技术清单。规定,相关清单由联邦政府提交给联邦总统,并由联邦总统以总统令批准。联邦政府机构要与联邦议会代表、工业和科研机构代表以及相关协学会的代表一起制定相关清单。
根据法律的规定,目前俄罗斯已经制定的清单有须实行监督的可用于制造导弹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清单、须实行出口监督的核材料、设备、非核专用材料以及相关技术的清单、须实行出口监督的可用于核目的的军民两设备、材料和技术清单、须实行出口监督的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产品、设备和技术清单、须实行出口监督的微生物、毒素、设备和技术清单。
(四)关于出口监督方法
法律规定,对所有须接受出口监督的清单中的商品和技术除实行统一编号外,还要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和海关监督制度,并对俄罗斯相关主体的进出口业务实行检查。
(五)关于联邦政府出口监督机构及跨部门出口监督协调机构
法律规定成立专门的联邦出口监督机构。目前该机构为俄罗斯技术和出口监督局,隶属俄罗斯国防部。法律还规定,俄罗斯对外情况机构、安全机构和其他相关联邦机构要在职责范围内向联邦技术和出口监督局的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为了协调联邦政府各机构的工作,以及对出口监督工作提供工作指导,法律规定成立跨部门出口监督协调机构。并规定,该跨部门机构成员应包括国家公司俄罗斯原子能公司和国家公司“俄罗斯技术公司”的代表。
四 联邦法律《对外贸活动的国家调节基础》
2003年11月俄罗斯制定了联邦法律《对外贸活动的国家调节基础》。对于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来说,该法的重要意义是规定了俄罗斯的军品进出口所适用的联邦法律。该法第1条第3款规定,对军品进出口实行国家调节的法律基础是俄罗斯签署的国际条约、俄罗斯有关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法律以及联邦《出口监督法》。这里的“俄罗斯有关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法律”,主要是指《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以及以该法律为基础的联邦总统令。
联邦法律《对外贸活动的国家调节基础》的这一规定,显示俄罗斯在相关立法方面,突出了军品出口的特殊性,这有利于形成完整的军品出口管理的法规体系。
五 联邦法律《国家国防订货法》
1995年12月俄罗斯制定了联邦法律《国家国防订货法》。该法明确规定,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中的军品出口订货属于国家国防订货。对外军品出口合同项下的军品研制、生产等活动须纳入国家国防订货管理。
六 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1995年7月俄罗斯制定了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俄罗斯所签署的国际条约、国际公认准则和国际法规范,是俄罗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是重申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国际条约对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效力。该法规定,国际条约的形式可以是国家间条约、政府间条约、政府部门间条约等。国家条约的名称可以是条约、协议、公约、备忘录、相互函电或照会等。俄罗斯可以与其他一个或数个国家,也可以与国际组织及其他有权签署国际条约的组织以书面形式签署国际条约。
关于俄罗斯所签署的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俄罗斯所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俄罗斯法律不同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俄罗斯境内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该法第5条第3款还有一项重要规定,即“已经正式公布的俄罗斯所签署的国际条约的条款,不需要再制定国内相关法规就可以在俄罗斯直接生效。而国际条约的其他条款,则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后才可以在俄罗斯生效。”
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第32条规定,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可制定措施以保障履行俄罗斯所签署的国际条约。与具体国际条约相关的联邦政府机构及其授权机构,要在权限范围内保障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俄罗斯联邦的义务及行使相应权利,并监督国际条约其他签署方对条约义务的遵守情况。对外方的义务遵守情况的监督,统一由联邦外交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所有与军品出口管理与监督相关的国际条约,都适用该法的规定。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使得所有与军品出口管理与监督相关的法律与俄罗斯的相关国内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俄罗斯在军品出口领域对国际条约权利与义务的遵守和履行情况,在此后相关章节介绍。
第二节 有关军品出口管理的联邦总统令
如前所述,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有着与联邦法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联邦宪法制定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法律发布联邦总统令以及制定联邦政府决议,联邦政府机构则根据联邦总统令和联邦政府决议制定相关行业法规。与《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一样,联邦总统令是调节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
一 总统令《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问题》
2005年9月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的要求,发布了第1062号令《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问题》。该总统令批准了对对外军事技术合作十分重要的五个条例和部分文件。这些条例和文件,是俄罗斯对外军品出口工作中最重要的指导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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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联邦总统令《关于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若干问题》
2007年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了第54号令《关于俄罗斯对外军事技术合作的若干问题》,明确限定了俄罗斯军品出口主体。总统令对军品出口主体的限制,表明俄罗斯军品出口管理的高度集中和垄断。根据总统令,俄罗斯军品出口主体是联邦总统批准成立的专职国家中间公司、国家公司俄罗斯技术公司和符合《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规定条件的军品研制和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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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俄罗斯国防出口公司的总统令
俄罗斯国防出口公司是俄罗斯军品出口领域的超级国家垄断企业。俄罗斯国防出口公司的地位是由联邦总统的命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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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联邦总统令《关于联邦军事技术合作总局》
2004年8月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关于联邦军事技术合作总局》的命令,把原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委员会直接改组为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并批准了《联邦军事技术总局条例》。根据总统令,联邦军事技术合作总局人员编制为350人(不计办公楼安保和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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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禁运制度的总统令
1993年2月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了《关于停止向外国及独联体国家出口武器、军事装备、军事技术合作类服务以及出口军用和军民两用原料、原料、设备和技术的制度》(简称“禁运制度”)的命令,并批准了禁运制度执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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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关军品出口管理的联邦政府决议
联邦政府决议在俄罗斯法规体系中起着重要的常规调节的作用。制定联邦政府决议是落实联邦法律和联邦总统令的必要环节。联邦政府决议规定联邦法律和联邦总统令的具体实施程序、步骤和规则。所以,可以说联邦政府决议直接关系到联邦法律和联邦总统令的实施效果。
在军品出口管理领域,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主要决议如下。
一 《关于批准在俄境内外举办军品实物国际展示活动的条例》的联邦政府决议
2007年6月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关于批准在俄境内外举办军品实物国际展示活动的条例》的决议。联邦政府批准的条例是俄罗斯参加和举办所有军品展示活动的法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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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批准对外国授权机构按规定目的使用俄罗斯出口军品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条例的联邦政府决议》
2006年10月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关于批准对外国授权机构按规定目的使用俄罗斯出口军品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条例的联邦政府决议》。[32]俄罗斯对外国进口方的按照规定使用俄罗斯部分出口的军品实行监督,是俄罗斯军品出口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按规定目的使用俄出口的军品,是指外国进口方按照在签署合同前提供的、由其所在国主管机构签署的最终使用者承诺书中做出的“按声明的目的使用俄出口军品”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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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批准制定可出口军品清单和军品可出口国家清单的规则的联邦政府决议》
2007年12月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关于批准制定可出口军品清单和军品可出口国家清单的规则的联邦政府决议》,这个决议批准的制定两个清单的规则,对俄罗斯的军品出口管理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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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对军事技术服务及军品研制、生产、出口实行监督的联邦政府决议
1999年10月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109号决议批准了联邦政府机构对军事技术服务及军品研制、生产、出口实行监督的条例。联邦政府的决议指出,实行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完善俄罗斯与外国的军事技术合作,防止对俄罗斯的国防造成损害。军事技术服务和对军品研制、生产和出口监督,包括实施一系列措施,以保障俄罗斯军品出口主体的活动完全符合对外军事技术政策规定的目标,符合法律规范以及俄罗斯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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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向联合国、欧安组织和瓦森纳协定成员国提交常规武器出口信息的联邦政府决议
2003年5月俄罗斯联邦政府第302号决议批准了向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和欧安组织所有成员国提供常规武器出口信息的条例,以及向瓦森纳协定成员国提供向非瓦森纳协定成员国出口常规武器的信息的条例。制定这两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根据联合国大会1991年第46/ 36L号关于“军备透明”的决议,以及欧安组织安全合作论坛1997年第13/97号的决议俄罗斯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两个条例规定了提交武器出口信息的制度、程序、方式和内容,构成了俄罗斯作为世界军品出口大国在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方面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作法在相关章节介绍。
第四节 有关军品出口管理的其他法规
由于军品出口的特殊性,在与出口相关的各环节会涉及不同的联邦部门。在联邦法律、联邦总统令和联邦政府决议(令)的规定范围内,各联邦部门也拥有制定和发布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的作用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且与其他同级法规并相矛盾。这些部门法规对保障军品出口管理效率和监督效果有着重要作用。
一 有关军品出口管理的国防部长令
国防部长令在国防部系统内有着普遍的法规效力。国防部长令对于落实联邦法律和联邦总统令及联邦政府决议起着重要的措施和方法保障的作用。
(一)关于军品出口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细则的部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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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联邦军事技术合作总局的军品出口决策工作细则的国防部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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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对出口产品的军品属性认证制度的国防部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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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军品出口管理的联邦军事技术合作总局令
俄罗斯联邦军事技术合作总局的命令,在相应部门内及对相关部门和主体也具有法规效力。如同联邦国防部长令一样,是为了在工作中在规范的制度落实联邦总统令和联邦政府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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